在 2026 年版的《F1 運動規章》與《國際運動規則》(ISC)裡搜尋「team order」,一次都搜不到。
這個詞不是從來沒出現過。2003 年賽季,F1 規章新增一條專門條文,逐字禁止「干擾比賽結果的車隊指令」。2010 年底,FIA 又把這條規則拿掉,2011 年賽季起不再適用。現在管車隊指令的,不是一條專門條款,而是國際運動規則裡講「詐欺」與「不誠信」的一般性條文,再加上經 A4.3 指向的《操縱比賽規則》。
轉播裡常聽到「車隊指令是被禁止的」這句話。這句話曾經對了七年多,現在已經不對。
2026 年的規章裡,找不到「team order」這四個字
對 2026 年版《F1 Sporting Regulations》(Section B,Issue 08)全文搜尋「team order」,零命中;搜尋「manipulat」,Section B 同樣零命中;與本題相關的命中在另一份文件(Section A)的標題與 A4.3 條文裡。
規章裡確實有處理「操縱比賽」的條文,只是不是專門為 team orders 寫的。國際運動規則規定,任何詐欺行為,或任何有損比賽利益或賽車運動一般利益的行為,構成違規(12.2.1.c)。另一條規定,任何違反比賽公平原則、不符運動精神的行為,或以違背運動倫理的方式企圖影響比賽結果,同樣構成違規(12.2.1.m)。
F1 規章另外指向一部獨立的《操縱比賽規則》(FIA Manipulation of Competition Regulations)。規章把車隊與車手都列為「Competition Stakeholders」,參賽本身就是同意受它約束的條件,全文列在國際運動規則附錄 M(A4.3)。附錄 M 逐條寫了什麼,目前查無公開的純文字版本可以核對,這篇文章只能寫到這一層引用關係。
現行規章不是沒人管車隊指令,而是沒有一條逐字寫著「不准讓車」的規則。這個沒有專門條文的狀態,中間曾經有過一段例外。
2002 年奧地利站,FIA 罰的不是 Barrichello 讓車
例外出現之前,先看一次讓車最有名的例子。
2002 年 5 月 12 日,奧地利大獎賽在 A1-Ring 舉行。最後一個彎道,法拉利下令車手 Rubens Barrichello 讓出領先位置,讓隊友 Michael Schumacher 在終點前超車奪冠。
FIA 事後對法拉利、Schumacher、Barrichello 合計開罰 100 萬(媒體用詞不一,一說美元、一說歐元),一部分立即繳納,其餘緩期執行。
罰款的法源不是讓車本身。當時的規章並未禁止車隊下令車手讓位,FIA 真正開罰的,是 Schumacher 在頒獎典禮上把 Barrichello 拉上原本屬於冠軍的最高位置,違反頒獎典禮程序(Article 170)。
換句話說,2002 年的 FIA 手上沒有一條可以拿來罰讓車本身的規則。能罰的,只有頒獎台上多出來的那個動作。
2003 年,FIA 第一次把「不准讓車」寫進規章
奧地利站的爭議過後,FIA 補上了這個缺口。
2003 賽季起,《F1 Sporting Regulations》新增一條專門條文,俗稱 Article 39.1,逐字寫著「Team orders which interfere with a race result are prohibited」,「干擾比賽結果的車隊指令,禁止」。這句逐字條文引自媒體轉引的報導,2003 年版官方規章的原始 PDF 目前查無存檔可以核對。
這條規則只存在了七年多,2011 年賽季起就不再適用。
2010 年德國站,一句電台指令讓法拉利挨罰 10 萬美元
Article 39.1 被真的拿出來用,是在 2010 年 7 月 25 日的德國大獎賽,賽道在霍根海姆(Hockenheim)。
比賽第 49 圈,法拉利工程師 Rob Smedley 在車隊無線電裡對車手 Felipe Massa 說:「OK, so, Fernando is faster than you. Can you confirm you understood that message?」,「好,所以 Fernando 比你快,可以確認你聽懂這句話嗎?」隨後又補了一句:「Good lad. Just stick with it now. Sorry.」
Massa 隨後在 Turn 6 出彎處放慢車速,讓隊友 Fernando Alonso 超車奪冠。賽會幹事當天就以違反 Article 39.1,對法拉利開罰 10 萬美元。
這次開罰,後來成為 WMSC 檢討並廢除 Article 39.1 的觸發點。
2010 年 12 月,FIA 世界摩托運動理事會刪掉了 Article 39.1
開罰之後,事情沒有就此結束。
2010 年 9 月 8 日,FIA 世界摩托運動理事會(World Motor Sport Council,WMSC)在巴黎召開特別聽證會,審理這起爭議。結論是維持賽會原本的 10 萬美元罰款,不加碼制裁,法拉利的車隊與車手積分都沒有被取消。WMSC 同時建議檢討 Article 39.1 本身,把這個建議轉交 Sporting Working Group(賽事規則工作小組)處理。
那句建議,成了後續刪除規則的伏筆。同年稍晚——距離霍根海姆開罰約四個半月後——WMSC 在 2010 年 12 月 10 日決定,從 2011 賽季起,把禁止 team orders 的專門條文從規章裡刪掉:「The article forbidding team orders (39.1) is deleted.」,「禁止車隊指令的條文(39.1)已刪除。」FIA 同時表示,往後任何損害賽車運動聲譽的行為,改用國際運動規則第 151c 條與其他相關條文處理,不再靠一條專門針對 team orders 的規則。
2010 年當時的國際運動規則第 151c 條,文字內容與 2026 年現行的 12.2.1.c 條幾乎逐字相同,都是詐欺行為,或任何有損比賽利益或賽車運動一般利益的行為。條號後來從 151c 改成 12.2.1.c,這個編號沿革本身查無官方文件記載,只能寫到文字幾乎逐字相同這一層,不寫成官方確認的條文沿革。
現在的紅線,藏在「詐欺行為」與「不誠信」這類一般條款裡
專門條文拿掉之後,規範車隊指令的,變回開頭提到的一般性條文:詐欺或有損比賽利益的行為(12.2.1.c),以及違反運動倫理、企圖影響比賽結果的行為(12.2.1.m),再加上經 A4.3 指向的《操縱比賽規則》。
這兩條都是兜底條款,不是為 team orders 量身寫的,任何被認定損害比賽利益或違反運動倫理的行為,理論上都可能落在同一組條文底下受罰。它們沒有定義什麼樣的指令算操縱比賽,也沒有列出讓車在什麼情況下違規、什麼情況下不違規。要不要開罰,交給賽會幹事在個案裡判斷。
沒有專門規則,不等於車隊可以為所欲為。舉證的路徑從「你違反了 Article 39.1」變成「你的行為是不是損害了比賽利益、違反了運動倫理」,判準更模糊,也更仰賴幹事怎麼解讀。
常見問題
現在的 F1 規章有沒有明文禁止車隊指令?
沒有。2003 年到 2010 年間有過一條專門條文,俗稱 Article 39.1,2011 年賽季起被刪除。現行規章管車隊指令,靠的是國際運動規則的一般性誠信條款:詐欺或有損比賽利益的行為(12.2.1.c)、違反運動倫理、企圖影響比賽結果的行為(12.2.1.m),再加上經 A4.3 指向的《操縱比賽規則》。
車隊到底能不能叫車手讓車?
規章沒有明文禁止。但如果讓車被認定損害了比賽利益或違反運動倫理,仍可能違反國際運動規則的一般性條款。F1 規章另外指向一部獨立的《操縱比賽規則》,逐條定義查無公開文字版本可以核對,只能確認車隊與車手參賽即同意受它約束(A4.3)。
2002 年奧地利站,FIA 罰的到底是什麼?
不是讓車本身。當時的規章沒有禁止車隊下令車手讓位,FIA 開罰法拉利、Schumacher 與 Barrichello 合計 100 萬(媒體用詞不一,一說美元、一說歐元),法源是頒獎典禮程序違規(Article 170),因為 Schumacher 在頒獎台上把 Barrichello 拉上原本屬於冠軍的位置。
一條 2003 年才有的規則,為什麼 2011 年就被拿掉?
2010 年德國站,法拉利依這條規則被罰 10 萬美元。WMSC 事後維持罰款、不加碼制裁,同時建議檢討這條規則,同年稍晚就決定從 2011 賽季起刪除,改用國際運動規則的一般性條款處理。
接下來看什麼
- 賽道邊是誰在判:賽事總監管比賽進行,賽會幹事管誰該被罰
- F1 罰則怎麼判:5 秒、10 秒、通過維修區與被取消成績
- 車隊無線電與遙測:車手在講話,工程師在看什麼
- F1 積分怎麼算:前十名有分,冠軍不一定是贏最多場的人
資料來源
一手來源(FIA 規章原文):
- FIA International Sporting Code 2026(2026-06-25 版):第 12.2.1.c 條、第 12.2.1.m 條
- FIA 2026 F1 Regulations, Section A [General Regulatory Provisions], Issue 03(2026-06-25):A4.3.1、A4.3.2 條,指向《操縱比賽規則》與國際運動規則附錄 M
- FIA 2026 F1 Regulations, Section B [Sporting], Issue 08(2026-08-05):全文檢索「team order」零命中
官方說明:FIA(fia.com)未見 2002 年與 2010 年這兩起事件、以及 2003 年版與 2010 年版規章的原始存檔頁面,查無。
二手來源(媒體報導):
- RacingNews365,The day Schumacher and Ferrari went too far and were fined €1 million(2002 年奧地利站事件與罰款)
- RacingNews365,Ferrari handed staggering six-figure fine after team order controversy – On This Day(2010 年德國站事件、電台原文與罰款)
- RaceFans,Keith Collantine,Why the team orders rule must stay(2010-07-27,Article 39.1 逐字條文轉引)
- RaceFans,Ferrari escape further punishment for German Grand Prix team orders (Updated)(2010-09-08,WMSC 聽證結果)
- RaceFans,Keith Collantine,FIA scraps ban on team orders from 2011(2010-12-10,刪除決議)
- Adam Cooper,Team orders rule dropped as FIA relies on 151c(2010-12-10,FIA 聲明轉引)
查證日:2026-09-28。限制:國際運動規則附錄 M(《操縱比賽規則》全文)本機查無純文字版本,文中只寫到 A4.3 的引用關係;2003 年版《F1 Sporting Regulations》官方 PDF 查無存檔,Article 39.1 的逐字條文引自媒體轉引,非本文直接核對到的官方文件;2002 年 FIA 開罰金額,媒體用詞不一(一說美元、一說歐元),本文照兩種說法並列;國際運動規則第 151c 條與現行 12.2.1.c 條的編號沿革,官方文件查無明確記載,本文只寫文字幾乎逐字相同,不寫成官方確認的條文沿革。